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二二號再審原告祭祀公業 陳南記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再審被告 彭雪嬌
彭議緯 彭議嶔 彭馨慧 彭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七五五號)及一○○年三月三日本院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七五五號判決及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彥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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