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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