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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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霰彈陸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所移送扣案之制式霰彈10顆(其中4顆鑑驗後試射,僅剩彈殼),係屬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制式霰彈6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子彈,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此部分聲請為正當。至其餘扣案之制式霰彈4顆,業經試射而失其違禁物性質,尚非屬違禁物,故聲請意旨併就其餘扣案之子彈4顆部分,聲請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