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73號、98年度執字第5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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