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柒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7顆(經驗確含有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7120011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7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