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助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947號),經被告自白(101年度審易字第1747號),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張文助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張文助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於大眾交通工具內公然為猥褻之行為,造成同車乘客之困擾,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行為確有不當,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復衡被告犯罪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方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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