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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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五號傷害案件,於辯論終結前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杭起鶴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