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7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培坤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培坤係位於臺北市○○區市○○道○段○○○巷之懷生出租國宅之住戶, 林守信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則係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懷生出租國宅之約聘維護人員,因被告將個人物品暫置上開國宅之走道及樓梯間等公共空間處,林守信於巡視國宅發現時屢加規勸。詎被告於民國100年9月22日下午1時30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市○○道○段○○○巷○號6樓之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開放式公共樓梯間,因見林守信又來規勸,心有不滿,遂不理會在場之配偶 封月寶 及住戶 沈芳燕 之勸阻,竟基於傷害及妨害名譽之犯意,拿起身旁刨刀丟擲擊中林守信頭部,並上前與林守信發生拉扯,同時公然向林守信大聲咆哮辱罵:「幹你娘」、「我幹你娘機掰」、「你以為你知道來找我,你爸不知道去你家找你阿,幹你娘你沒妻沒子,屎你娘」、「你爸到家去找你,找沒你換找你的妻及子,屎你母」、「幹你老母」(國、臺語音混用)等語,致使林守信因被告上開言行,受有前額裂傷(1.5X1.0公分)併瘀腫(3X1公分)、左肩瘀傷(4X1公分)等傷害,並足以貶損林守信社會上之名譽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已於101年7月31日因病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函文各乙件在卷可稽,是依據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玉鈴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