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建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譚建國於民國107年5月8日17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旁北二高橋下,因與告訴人 范靖峰 (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范靖峰頭部、頸部,致范靖峰受有頭部多處挫瘀傷、左頸瘀傷、右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譚建國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范靖峰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8年4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