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侵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昌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2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三日起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想要回家,如果回家的話被告會來開庭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08年4月22日起予以羈押。茲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涉犯上開性騷擾罪嫌,且有卷存監視器錄影畫面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性騷擾罪之犯罪嫌疑仍重大,另被告自承無固定工作,沒有錢搭車,亦有事實足認有被告有逃亡之虞,惟因本院審酌目前本案程序之進行情形,並權衡被告之犯罪情節、所造成法益侵害及比例原則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被告之戶籍地即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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