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琳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萬0,508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700元×上訴人所有之建物占用該地面積119.64平方公尺=116萬0,50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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