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聲請人璿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基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群富水電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台端所附之匯票受款人為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提出係爭本票原本3件。
㈢查報相對人群富水電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以釋明組織型
態,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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