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11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6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再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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