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正義 代理人 謝博戎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姍姍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楊正義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