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債權人 陳森鑫 即冠鑫電器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呈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權人正確名稱為何?債權人商業登記資料為合夥,陳森鑫應列為冠鑫電器行之法定代理人,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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