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文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私立 風湘韻 瑜伽短期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臺北市私立風湘韻瑜伽短期補習班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為 陳玉芬 ,請 陳明 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