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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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72號原告臺北諾貝爾眼科診所即 陳美齡 代表人陳美齡原告 張朝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ㄧ、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
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又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所提證據記載情節,本件得提起訴訟者應為100年3月間之台北諾貝爾眼科診所負責人,請具狀說明該診所之經營型態是否為獨資或其他,及提出上開時間該診所負責人為何人之證明資料,並請自行確認若目前診所之負責人陳美齡非當時之負責人,是否仍欲以該人為原告起訴、法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