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告 黃代興 被告 劉玉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地係係設於臺中市○○區○○里○○路○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杰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