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7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7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75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7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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