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請人 張藝平

相對人 吳文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6月2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5年7月6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切結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5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南鎮

南昌

847

1

全部

002

雲林縣

斗南鎮

南昌

848

54

全部

003

雲林縣

斗南鎮

南昌

849

17

全部

004

雲林縣

斗南鎮

南昌

850

5

全部

005

雲林縣

斗南鎮

南昌

862

1

全部

006

雲林縣

斗南鎮

南昌

880-1

1

全部

007

雲林縣

斗南鎮

南昌

883

5

全部

008

雲林縣

斗南鎮

南昌

884

5

全部

009

雲林縣

斗南鎮

南昌

885

31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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