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莊福來┌───────────────────────────────────────────────────┐│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詠成機械鑄造股份有限公司│80NX03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