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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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等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僅一人,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等應連帶給付」(電腦例稿),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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