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有加重竊盜及普通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與編號2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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