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郁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龍錩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毒國龍人
一、①債務人毒國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債務人龍錩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票號AM0000000、ED000000
0、ED0000000、ED0000000支票之提示日分別為民國101年6月11日、101年6月11日、101年6月12日、101年6月12日,故所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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