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合計應執行處有期徒刑22年4月又1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7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8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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