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7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0067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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