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7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159號債權人 李銘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俊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台中市汽車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影本。
㈡陳報債權人汽車車號、債務人車輛車號?㈢提供債權人即車主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提出請求金額7,8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