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42號上訴人 劉世雄 即原告 劉振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秀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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