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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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鄭晉宇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 律師
謝雨靜 律師 林志騰 律師被告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9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