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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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楷元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楷元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罪嫌,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涂光慧法官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