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259號債權人 呂仁和 債權人 呂天麟 債權人 呂天祥 債務人 呂茂元 債務人 呂茂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捌萬玖仟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即發放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