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和解筆錄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因99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下午2時54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成立和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世旻書記官張桐嘉朗讀案由
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法官諭知本件依照調解委員酌定之調解方案,成立訴訟上和解的條件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元(含傷害及毀損之全部損害賠償),並由被告訴訟代理人甲○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3日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付原告點收無誤。
二、原告於99年3月23日當場具狀撤回被告傷害刑事告訴(如撤回告訴狀)。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和解成立之和解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陳世旻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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