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調字第112號
法定代理人 詹德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勝豐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中簡字第280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28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於起訴時,無須表明訴訟標的,但仍應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以定審判範圍,不得模稜兩可、前後矛盾。經查,本件原告所提歷次書狀俱未記載訴之聲明,顯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請於上揭期限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具狀補正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應於訴之聲明表明具體之金額,並應表明請求被告2人如何分擔給付責任(究竟為共同給付、分別給付、連帶給付);如欲請求連帶給付,應表明法律依據為何。
二、原告所提歷次書狀記載之原因事實欠明,請簡要說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詳細原因事實(即得據以請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包含人、事、時、地等項目)。請確認究竟欲主張被告 呂正全 因偷換貨品而受有不當得利,抑或被告呂正全收到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959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前案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所載零件,卻僅歸還如前案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二原告自行打勾所示部分零件而受有不當得利?又對被告姚勝豐主張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為何?被告2人間有何共同構成不當得利之具體行為?並均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原告歷次書狀均未提出記載完整之前案不起訴處分書,請補正提出完整之前案不起訴處分書。
四、請提出被告呂正全確有收到如前案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所示零件之相關證據資料。
五、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提出歷次書狀皆未附繕本或影本,請按被告人數補提出歷次書狀暨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表明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原因事實),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七、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