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564號
原告助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 律師
複代理人 彭英翔 律師
被告 高靜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有無放棄審閱期間部分尚有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