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564號

原告助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 律師

複代理人 彭英翔 律師

被告 高靜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有無放棄審閱期間部分尚有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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