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郝培彣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郝培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郝培彣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08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73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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