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廖秝昀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色情漫畫拾貳本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8年度偵字第20158號被告廖秝昀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9年9月28日期滿。該案扣案之猥褻色情漫畫12本,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院查閱該案偵查案,扣案之猥褻色情漫畫12本,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而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99年9月2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是聲請人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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