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丁○○
被 上訴人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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