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許瓊云
被 告 佑多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