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37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詹大明 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簡易訴訟程序,除
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
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
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又承
受訴訟,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
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
屬有欠缺,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自不得聲明承受訴訟
(參照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10
06號裁判要旨)。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13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
被告已於108年12月1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被告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
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且不得補正,依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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