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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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洪季霞
洪高欽 洪秀鈴 洪嘉成 洪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即債務人洪季霞請求分割其繼承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洪季霞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被告洪季霞所繼承之遺產【即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公同共有3分之1,下稱247-3、247-14地號土地)、嘉義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下稱185地號土地、24建號建物)】,依其應繼分5分之1計算。又本院就247-3、247-14地號土地部分,依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200元計算,185地號土地、24建號建物部分依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2806號執行事件鑑定價格2,951,000元(計算式:2,057,
000元+417,000元+477,000元=2,951,000元)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800,787元【計算式:〈247-3、247-14地號土地面積(133+16)平方公尺21,200元/平方公尺持分1/3+2,951,000元〉×應繼分1/5=800,78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