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詹曉芳 相對人 黃啓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東興五金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黃啓祥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1,880,000元,詎自107年1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755,68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年5月16日雲院忠非信決107年度司拍字第52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東興五金有限公司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東興五金有限公司, 惟渠 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5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褒忠鄉│忠東││226│95│全部│││0││││││││││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52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174│雲林縣褒忠鄉忠│雲林縣褒忠鄉三│2層住商用、鋼│一層48.09│121.│陽台│5.91│全部│││0││東段226地號│民路222號│筋混凝土加強磚│二層60.66│35││││││1││││造│騎樓12.6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