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調偵字第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