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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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52號聲請人 林瑞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游曉婷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5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劉至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2年7月5日30,000元BB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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