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行執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行執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行執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代表人 陳瑞嘉 上列聲請人以 洪子欽 為相對人,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經查聲請人雖已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即具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條款之「職業訓練契約書」)到院,惟其上僅蓋用聲請人之機關關防,並無立約當時「代表人之簽章」,系爭執行名義之格式仍有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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