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零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洪碧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