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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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二一號
受裁定人即原告庚○○右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乙○○、甲○○、丙○○、丁○○○、己○○、黃興、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八萬八千五百三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七百六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