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20號原告丙○○
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樓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本人務必出庭。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