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小字第1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謝宗諺
被 告 黃皇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