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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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第二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9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3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9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民國96年9月1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被告逕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無在途期間之加計)。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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