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78號聲請人 王國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念豫┌─────────────────────────────────────────────────┐│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穩達富橡膠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106年6月30日│28,088元│AF0000000││││ 林俊沅 ││││││└──┴─────────┴────────────┴──────┴──────┴──────┴──┘

更多裁判書